2008-06-20

從改變生活方式到改變人生觀

不同的生活的確會有不同的生命經歷,雖然我們擁有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,但我們的選擇常常也都在原來的價值取向範圍內,惟一少有改變的是多年下來確立的個人核心價值。但是生活方式的改變,也有量變產生質變,反而改變原來核心價值的時候。生命的豐饒有趣多樣,就是在於不同的選擇,就會產生不同的生命經歷。它很像你縱然非常喜歡某種曲風,你也不能一直只練習這一種風格的曲調而已,試試別的曲子,你或許會發現,有你更喜歡的樂章。

把缺撼留給浩瀚的天地

以客觀的角度觀察,人類並不是完美的生命組合。在演化的過程中,生物性與社會性交互作用的生存之舞,有其適應現實的必要性,所以人類的不完美是可以理解的。但人類智能的優異發展,卻意外的提供自己一個機會,讓人類可以用主觀的價值判斷,掌握自己對生命的看法,以及有能力實際改善人類制度與社會。人類必須把握機會,努力地淨化自己與社會,就把缺撼留給浩瀚的天地吧!

2008-04-26

優質檢察文化的觀察基點與建構之道

個人先前不揣淺陋,發表專文,力倡檢察制度改革之後,只有檢察官自己群策群力共同以行動建立優質的檢察文化,檢改的最後目標才能算完整達成。
或許有同仁會問,以往舊體制下所塑造並成型的檢察文化,是什麼樣品質的文化?什麼是優質的檢察文化?如何建構一個優質的檢察文化?
第一個問題是個人感受的問題,是評價的問題,大家都是在相同環境中工作的一群夥伴,都有自身的觀察與體會,以大家都是檢察官的智慧水準,相信每人都有自己的認知與評斷。再者,文化現象是一個複雜且廣泛性的關係,牽涉的是一個團體中多數人間互動的多樣現象,是制度與人互相實際運作下的典型化模式,因此一時要完整的勾勒出優質檢察文化的內涵與特點,正面地解釋前二個問題,實有其困難之處。因此,個人試圖從下列四個觀察基點為中心做思考,相信以上二個問題的答案會逐一浮現在每一個人的腦中。
一、觀察工作環境:檢察官案件的分案量與質,是否是一般認真敬業的檢察官,合理可以承受的工作範圍?因社會治安日益惡化而增加刑事案件的壓力,檢察官是否被無理地要求一肩挑,因此不問分案量、結案量如何增加,也不問案件的質與量,只考核你的剩餘案件量及進行的次數,僅以此標準,打你的考績,決定你的勤惰?行政幕僚單位在支援你辦案,還是在監督或牽制你辦案?書記官、檢事官對你的辦案,有無助益,還是反而是拖累?晚上想加班辦案,必須有偵查作為時,找得到車輛、司機嗎?找得到書記官、檢事官嗎?你的上級會關心幫你解決問題嗎?深夜人犯經法官裁押後,有法警可送人犯嗎,還是法警叫檢察官自己想辦法?在單位內,你受到其他幕僚的尊重與熱誠支援嗎?還是只是敷衍或敵視?
二、觀察自己與同僚:自己與同僚的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夠了嗎?對你的工作,你已經盡你所能了嗎?你的同僚呢?何種人在陞遷?何種人比較能吃香?何種人在當道?你認為陞遷制度公正、透明、公平嗎?你對操守不佳行為不當的同僚有給他感受到你的不滿或疏離嗎?當你辦案需要協助或諮詢時,可以找到檢察官幫助嗎?有多少同事主動樂於幫忙?有沒有你認為對的事情,你無私地努力地堅持做下去,同事卻笑你傻,說你是炮灰?甚或扯你的後腿,說你賣案求官、虛偽、涉及貪瀆?有沒有人認為不要辦什麼大案,只要把未結案控制少一點,做好跟上級長官的關係,就可以陞官,辦大案只有得罪長官,自毀前程?
你及同僚如何處理上級長官或有力人士的關說壓力,是依法堅持,還是妥協放棄?妥協放棄的動機何在?
三、觀察你的上級長官:你的上級長官的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夠嗎?對工作,他已經盡其所能了嗎?是勤勞、有德之人嗎?能令你敬佩嗎?他能當你的長官,是何德,是何能?還是有什麼不可明講之因素?力薦他當首長的是誰?他會推薦什麼人陞遷?有沒有不教你如何辦案,卻要求你趕快結案?有沒有講的跟說的不一致?他欣賞的是操守好會辦案的檢察官?還是會奉承做人情,會聽話的檢察官?會不會把檢察官偵辦的案件,拿去大做人情,成為他陞官跳板?會不會非法關說案件?如果關說不成,他會如何處理你跟他的關係?他的人際關係如何?交往的對象其形象如何?懂得私交與公務的分際嗎?
四、觀察民眾對檢察官整體的評價及其原因:社會的評價是一面鏡子,也是一個重要的觀察基點,檢察官應該走出象牙塔,從報紙、雜誌、電視的評斷、社會精英、朋友、陌生路人及其他社會現象中,省思體察這個社會對檢察官的整體評價,這是優質檢察文化存在的重要價值所在,也是避免主觀單一評價的方法之一。對這個問題最簡易直接的觀察檢驗方式,就是你敢不敢在不太熟的朋友或陌生的人群中,主動表明你就是檢察官?對方的反應如何?
制度的修改並不容易,此次法院組織法的檢察制度修改,花費許多人力物力,也必須費時三年多才能成功。而優質檢察文化的建立,所應投下的時間與精神,理應更為長久與浩大。制度的改革從上而下,但文化的改革,最好從全體成員的認同與參與,由下而上,在每一個層面,每一個時間,逐漸完成,才會穩固紮實。優質檢察文化的建立,是在現有制度之下,建立民眾與檢察官所共同確認的價值。如上所述,最重要的是,檢察官每一個人都能擁有良好的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,並進一步發揮團體自律功能,試圖去影響、要求你的同僚、上級達到同樣的要求。此次,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變更,權責加重,各界期望新任人選有足夠的威望與正當性領導全體檢察官,如果檢察總長亦以建立優質檢察文化為職志,相信是全體檢察官之福。
此外,我們有權要求行政幕僚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,以增加辦案績效,並共同建立一個公平、公開、獎勵有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、有實績檢察官的陞遷制度,讓講形式、比人脈、請託關說的不良官場文化消失。此次民選的檢審委員席次增加為九席,比官派多一席,而且改為全國普選,基層檢察官有比以前更多的機會,建立更公正、公開、公平的陞遷、調動制度,有志於建立優質檢察文化的同仁,應該放棄沈默,積極地自己挺身出來競選,仗義執言,為建立優質的檢察文化而努力,若自己不方便出面競選,也應支援理念相同的人選。
再者,個案的偵辦是檢察官的生命,也是民眾觀察檢察文化的唯一窗口,檢察官應該獨立、公正、中立的依法偵辦個案,排除上級的不法、不當干涉,不得將案件的偵辦或不偵辦,當成是自已與上級或上級與他人間,交換利益的籌碼。檢察官對抗辦案的外在壓力,尤其是上級的壓力,確實是令一般檢察官極易困惑的課題,但是此次檢察制度修改之後,資深檢察官在一審仍然有十四職等的保障,再加上如上所述公正、公開、公平的陞遷、調動制度可更加期待,檢察官應該建立操守好、認真辦好案,才是實現價值及普受肯定的唯一途徑。
檢察官如果認同並做到了優質文化的建立,相信必得民眾的認同與肯定,屆時榮耀將與檢察官這三個字聯結,檢察官將會是榮耀的代名詞,其他定位、權利與福利,自將迎刃而解!

2008-04-11

檢察制度改革後之省思---期待建立優質的檢察文化

欣聞攸關檢察制度改革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,立法院已完成三讀通過,內心百感交集。檢察制度幾十年來立法院均未做重大變革,致未能改革弊端,以達成當今民眾對反貪腐、掃除黑金特權、建立清廉政府的期望。今日終因各種因緣際會,完成部份的改革,此次改革的幅度雖然與理想尚有一段距離,但令人感受到改革有其可能性。檢察官可以更加努力獨立、公正、中立地克盡職責,以達成民眾的期望,爭取社會認同,而促使立法院體查民意,贊成檢察官的改革主張,不斷地改善檢察制度。
再者,個人任職於查黑中心台中特偵組,如今特偵組已法制化,改設於最高檢,階段性任務已完成,個人如釋重負,誠如英首相邱吉爾所言:酒店關門就走人,但如果酒店關門的原因,並非倒閉結束營業,而是有更好、更大的酒店要開才關門,雖然自認沒有本錢去那個好的、大的酒店消費,在以制度的建立為重及成功不必在我的價值取向下,離開了即將關門的舊酒店也了無遺憾。只是在離開這個舊酒店之前,有杯美酒必須喝下才想走,我還是有些話不吐不快。
制度的建立,只是一個運作機制,徒法不足以自行,好的制度還不是成功的保証,更重要的是,必須有足夠素質與專業的人去執行,才能發揮好制度優點,根絕其中可能產生的弊病。好的制度像一部法拉利跑車,給有能力又敢開的駕駛,一定開的快速無比,效果奇佳。反之,給無能力或者有能力卻不敢開的駕駛,一定是瞻前顧後,不敢踩油門,把法拉利跑車當做裕隆速利老車在開,真會讓人氣短。至於不好的制度就甭談了,像一部舊的老爛車,有能力、沒能力、敢的、不敢的駕駛,開起來通通低速前進,誰去開都是一樣令人失望。所以,要建立優質的群體機關文化,除了優質制度的塑造定型之外,還必須有團隊成員積極努力不斷的提昇自己的專業與素養。所以,個人認為檢察官在這次初步的獲得改革成果之後,必須深切自省,這不是結束,而是一個更困難的開始,我們必須自省,以高標準自我要求自己的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,同時更應該群策群力共同建立一個優質的檢察文化,使檢察官這三個字成為榮耀的同義詞。
打開今天的報紙,檢察官必須注意社會輿論的另一種聲音,也就是社會對給檢察官太多權利與待遇的疑慮,有人懷疑檢察官權利太大專業素養不足會有濫權情事,及沒有監督機制等等問題。這些疑慮鑑之以往並非空穴來風,檢察官必須以更高的操守、理想、熱誠與專業所建構的優質文化,使大眾清除疑慮。否則,體制內的自律不足與效能不彰,終必招致體制外的監督或懲罰,進而使得檢察官自身的權責、地位與尊重得而復失,檢察官能不戒慎恐懼嗎?

2008-03-16

從刑罰原型談特別費中不用單據性質之解釋

人類是社會的動物,為了維護個人間利益之均衡,追求大家皆可接受的最大公眾利益,於是產生了輿論、道德、刑罰等社會制度。其中刑罰的特質有「三最」: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、最嚴謹界定與最嚴厲之處分。所以刑罰的原型,應是犯罪者之某具體行為,被社會大眾確定其為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,必須予以最嚴厲之處分,否則無法維護社會公益。理論雖如此,但在技術上,基於社會人口眾多,與人類行為的複雜多樣性等因素,大眾的刑罰意識難以具體確認,於是產生了抽象規範的刑罰條文、訴追裁判機關與執法程序。

上述刑罰的原型與技術性的刑罰制度間,如果有落差,將產生相同的行為,不同的執法者,是否適用刑罰之不同認定,這在法界雖常見,但仍是所有訴追、裁判者的厄夢,現今北檢與南檢就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性質之相異解釋,即是這種困境之顯現。

從馬英九因被認定詐領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之公款遭起訴後,據報載其民調之支持度與滿意度,仍在五十%以上,有人解讀這是政治操弄,法治教育失敗所致,但事實擺在眼前,接受社會大眾刑罰意識的判斷吧,這是刑罰原型與刑罰制度互相扞格所致。

解決刑罰原型與刑罰制度互相間的扞格,在現有法律制度中早已存有解決之道,只要執法者合情合理適當地解釋犯罪構成要件,與認定被告犯罪故意之有無,相信二者不致於有何矛盾落差。

在解釋首長特別費中不用單據部份之性質時,除了對特別費之源由、實際適用之狀況及已有之爭議予以考量外,最重要的尚需考量大眾的刑罰意識,起訴首長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的詐騙或侵占,是否為大眾所認定之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,必須予以最嚴厲之處分。而在特別費中不用單據部份之性質,仍有嚴重爭議的時候,是否有必要,採用最寬鬆而非最嚴謹之界定,如此均考驗者執法者的智慧。法律不是執法者的專利品,可以脫離大眾的法律感情而單獨存在,在解釋刑法條文時,吾人必須看清刑罰的真實意義。

2008-03-14

日本有特搜部,韓國有中央偵查部,我們呢?

所有的民主國家在發展過程中,因為選舉與代議制度的因素,結合了資本主義的發展,必然會有一段特權與黑金猖獗的時期,受人民委託的民意代表與首長,結合了金權與黑道,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而獨立的執法機關執行法律維護公平正義,這個國家必然是特權與黑金人物到處違法亂紀肆無忌憚,法律等同虛設,如此這個國家離自我毀滅之期,將不遠矣。
與我們有相同制度、背景的日本與韓國,當然也有上述特權與黑金橫行的問題,但從歷史與制度的角度上觀察,他們如何解決了這些憂患?答案是他們都有一個強有力而獨立的執法機關,全力的在掃除這些腐蝕國家根本的特權與黑金。在日本,他們的特搜部檢察官,曾經偵辦過首相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受賄案、首相金丸信的違法接受捐款逃稅案。在韓國,該國大檢察廳︵相當最高檢察署︶下設的中央特別搜查部檢察官,曾經雷厲風行的偵辦曾任總統的盧泰愚、全斗煥等人的貪瀆案件,並將之繩之以法。首相、總統都偵辦了,所偵辦過的國會議員更不在少數。
檢察官職司犯罪的偵查者與論告者,其與以犯罪手法獲取不法利益的特權黑金,勢同水火。檢察官天生即是不法特權黑金的天敵。但是,不法的特權黑金集團,並非只是只知逃避檢察官追緝的獵物,彼等擅長互相掩護,利用其所有之社會資源︵包括金錢、權勢、人脈等︶,利誘或脅迫承辦檢察官,檢察官若不從其意,則盡其全力攻擊、詆譭承辦檢察官,於是政治迫害、私人恩怨、賣案求官等陰謀論戲碼,在偵查中,即不斷地見諸報端。而有良知的檢察官,在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規定,及怕影響該案偵查步驟的狀況下,只得忍辱負重咬緊牙根,抗壓到底,待取得足夠定罪的犯罪事証後,即起訴不法特權黑金被告。依照本人經驗,愈是重大的特權黑金案件,其反撲的力量就愈大,承辦檢察官的抗壓性就必須更大,這就好像釣魚的人,在魚上鉤起桿的時候,依照拉力的多少,自然會知道他釣的魚有多大,他必須使出更大的力量,才釣得到這些大魚。假設某特權黑金案件,牽涉到的是審查預算的立委,承辦檢察官一邊辦該案,一邊發現他所在的單位預算,包括水電、電話、油費等基本業務費,被立委強力主張刪除到一毛不剩,那位承辦檢察官的壓力之大,各位應該都可以體會。
這次國親黨團強力運作︵我不瞭解劉文雄委員為何只為了區區七百萬元之查黑中心預算通過,竟如此的氣憤到必須摔手機。︶刪除全部高本檢查黑中心預算及台中高分檢檢察業務費預算,已經深深的刺痛了,我這顆可能還有一絲絲正義感的心,午夜夢迴幾經沉思,我決定說出我所知道的事實與看法。以一個執法者來看,國內難道只有藍與綠的抗爭嗎?為什麼大家不多去關注更重要的黑金與純白的抗爭?大家應該都會同意黑金立委並非以藍綠作標準,而是視立委個人的作為而有所不同。如果涉案立委不知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自行迴避,又沒有充足正當的理由,即任意刪除承辦伊檢察單位之預算,個人認為這已不只是預算通不通過的問題,在更深層的意義上,這已經是檢察官辦案空間、法律尊嚴及公平正義的問題,如果這次預算的刪除得逞,將使得查黑中心各特偵組掃除特權黑金的工作,遭受前所未逢重大的困難。所幸,在輿論與有良心支援掃黑立委的共同努力下,該筆預算總算獲得立院決議通過。尤其特別感謝的是,對秉持良心體查民意支援預算的國親立委,在黨紀的要脅下,他︵她︶們仍然堅定地選擇了支援不分黨派掃除黑金的政策。
民意與立法院對特偵組的支援,不只是這區區七百萬元而已,它還代表對檢察官無窮無盡的精神奧援,相信有良知的檢察官,日後一定會更努力地排除障礙,掃除重大特權黑金,清除社會中的每一寸污泥。
如上所述,日本有特搜部,韓國有中央偵查部,所以他們在掃除重大特權黑金的工作上,因為檢察官有組織與制度上之保障,所以從來沒有聽過日本、韓國的國會議員會任意刪減檢察機關單位預算的事件︵只聽過日本國會議員被報紙刊登涉案即在黨團要求下先行公開辭職︶,所以他們的掃除特權黑金著有績效。在此本人呼籲全國民眾及立委諸公,支援檢改會所推動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,即將特偵組法制化、檢察總長經國會同意後任命及一、二審檢察長人事民主化等規定,儘速完成立法。如此一來,相信在全體有良知檢察官的努力之下,在掃除特權黑金的工作上,必能日本、韓國能,我們也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