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-03-16

從刑罰原型談特別費中不用單據性質之解釋

人類是社會的動物,為了維護個人間利益之均衡,追求大家皆可接受的最大公眾利益,於是產生了輿論、道德、刑罰等社會制度。其中刑罰的特質有「三最」: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、最嚴謹界定與最嚴厲之處分。所以刑罰的原型,應是犯罪者之某具體行為,被社會大眾確定其為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,必須予以最嚴厲之處分,否則無法維護社會公益。理論雖如此,但在技術上,基於社會人口眾多,與人類行為的複雜多樣性等因素,大眾的刑罰意識難以具體確認,於是產生了抽象規範的刑罰條文、訴追裁判機關與執法程序。

上述刑罰的原型與技術性的刑罰制度間,如果有落差,將產生相同的行為,不同的執法者,是否適用刑罰之不同認定,這在法界雖常見,但仍是所有訴追、裁判者的厄夢,現今北檢與南檢就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性質之相異解釋,即是這種困境之顯現。

從馬英九因被認定詐領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之公款遭起訴後,據報載其民調之支持度與滿意度,仍在五十%以上,有人解讀這是政治操弄,法治教育失敗所致,但事實擺在眼前,接受社會大眾刑罰意識的判斷吧,這是刑罰原型與刑罰制度互相扞格所致。

解決刑罰原型與刑罰制度互相間的扞格,在現有法律制度中早已存有解決之道,只要執法者合情合理適當地解釋犯罪構成要件,與認定被告犯罪故意之有無,相信二者不致於有何矛盾落差。

在解釋首長特別費中不用單據部份之性質時,除了對特別費之源由、實際適用之狀況及已有之爭議予以考量外,最重要的尚需考量大眾的刑罰意識,起訴首長特別費不用單據部份的詐騙或侵占,是否為大眾所認定之最嚴重之反社會行為,必須予以最嚴厲之處分。而在特別費中不用單據部份之性質,仍有嚴重爭議的時候,是否有必要,採用最寬鬆而非最嚴謹之界定,如此均考驗者執法者的智慧。法律不是執法者的專利品,可以脫離大眾的法律感情而單獨存在,在解釋刑法條文時,吾人必須看清刑罰的真實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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